(2025)粤0304执2651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贾俊武、王秋东、黄跃红、马景阳、何启阳人格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8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判决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二、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关于被告贾俊武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首先被告贾俊武作为完整录音原始载体的唯一持有者,其应明知录音完整的重要性,刻意截取部分录音不仅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反而会歪曲事实,若被截取后的录音被广泛传播更会造成他人对案涉事件形成片面认知进而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故其有义务对案涉录音进行谨慎合理的保管,避免案涉录音被大范围传播。其次,虽然被告贾俊武主张其仅将剪辑后的录音发送给相关领导,其没有对案涉录音进行发布与传播,但被告贾俊武并未解释其作为录音原始载体的唯一持有者为何案涉录音最终还是被广泛传播,而即便如被告贾俊武所称案涉录音的传播并非其本意,其不存在损坏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其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向他人交付录音时尽到了告知注意义务,例如提醒和告知收到录音的一方不要再对案涉录音进行二次传播,其亦没有举证证明录音接收者存在违背其授意对案涉录音进行传播的事实。因此,不论被告贾俊武是否存在将剪辑后的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主观恶意,其在向他人发送案涉录音时,亦未尽合理谨慎义务,从客观事实上看,其行为已经导致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晓案涉录音,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王秋东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王秋东在“深圳市盲人协会交流群(262)”微信群中发送案涉录音和附言,被告在明知案涉录音失实或具有贬损性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和核实的义务,仍在群内传播,加剧了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了对原告名誉的损害,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关于被告何启阳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需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在舆论监督的情境下,被告何启阳明知被告王秋东转发的案涉录音及附言失实,但未尽到合理核实的义务,在微信群对此发布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的言论,对原告品德、声望的进行贬低,破坏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关于被告占林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虽然被告占林跃将微信昵称为“飘飘”的人拉进“视障活动通知群非聊天(232)”微信群,“飘飘”随后在微信群里发送了案涉录音及附言,但其发送后被告占林跃并没有对此评论,且被告占林跃无法预见“飘飘”的上述行为,现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其有恶意诋毁原告名誉的意图以及行为,故被告占林跃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马景阳、黄跃红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马景阳作为“深圳市盲人协会交流群(262)”微信群的群主,被告黄跃红作为“视障活动通知群非聊天(232)”微信群的群主,二者负有管理群内信息流通、维护群内秩序的职责,然而当被告王秋东、“飘飘”在群内散布案涉录音及附言以及被告何启阳发表不当言论时,被告马景阳、黄跃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引发了群内的热议,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这一行为违反了群主应尽的管理义务,客观上放任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被告马景阳、黄跃红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综上所述,被告贾俊武、王秋东、马景阳、黄跃红、何启阳的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获得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俊武、王秋东、马景阳、黄跃红、何启阳公开登报道歉,并在上述被告微信朋友圈、案涉微信群连续30日发布道歉声明的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影响范围相当,案涉录音与附言于2023年5月31日开始在微信群被传播,到2023年6月22日仍有被转发的记录,综合考虑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以及侵权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本院认为,被告贾俊武(没有证据转发到群)、王秋东、马景阳、黄跃红、何启阳应在其微信朋友圈、案涉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至少十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俊武在深圳市福田区盲人协会工作会议上公开向其道歉并向其出具道歉声明的主张。被告贾俊武将会议录音截取一部分发送给主管领导,且被告王秋东亦在“深圳市盲人协会交流群(262)”微信群聊中发送了案涉录音及附言,说明案涉录音与附言已在深圳市福田区盲人协会里被广泛传播,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贾俊武、王秋东、马景阳、黄跃红、何启阳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贾俊武、马景阳、王秋东、何启阳、黄跃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各自的微信朋友圈、“深圳市盲人协会交流群(262)”微信群、“成都盲校精英交流群(152)”微信群、“成华区盲协微信群(82)”微信群、“视障活动通知群非聊天(232)”微信群向原告张莉书面赔礼道歉,被告贾俊武、马景阳、王秋东、何启阳、黄跃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公诸于众,相关费用由被告贾俊武、马景阳、王秋东、何启阳、黄跃红负担,刊登道歉声明不少于两天;被告贾俊武、马景阳、王秋东、何启阳、黄跃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莉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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