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04执32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元与被执行人孙国瑜名誉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前述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孙国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账号无屏蔽发布道歉声明,并连续保持30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判决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孙国瑜在2020年9月14日及2021年3月2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开网络平台,多次发布针对原告李洪元的指向性言论。其文章中使用“不可告人的事情必定和原告相关”“怀疑李洪元和衢州市中院有说不清楚的联系”等表述,上述言论将原告与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不当关联,暗示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且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予以佐证,属于以主观臆测方式对原告人格进行负面评价。被告虽辩称其言论系质疑司法程序,但文章内容已超出对案件本身的合理质疑范畴,转而针对原告个人品格及行为进行主观臆断。另被告孙国瑜文章中称“对类似李洪元啊……这种在网上,任何网络空间里面对网友进行辱骂的,恶毒攻击的这些人进行诉讼”,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对网友进行辱骂、恶毒攻击的事实。被告作为具有网络舆情传播经验的个体,应当预见此类言论在公共网络空间的扩散效应及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后果,但其仍持续发布相关内容,主观过错明显。从客观后果分析,被告发布的文章在公开网络平台传播,点击量及评论内容已形成实际社会影响,足以使不特定公众对原告的道德品质、社会形象产生负面认知,进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所述,被告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的涉案文章,以缺乏事实依据的负面评价贬损原告人格,已构成对李洪元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考虑被告的上述言论系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表,本院酌定由被告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洪元赔礼道歉(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账号无屏蔽发布道歉声明,并连续保持30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孙国瑜负担;二、驳回原告李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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