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永昌:刘海波申请执行曹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恢复执行,本院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室,账户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银行账号:6228401966018936169。并立即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联系电话 0469-6136698。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 0502执恢 23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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