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徐健: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伟诉被告李亚军、徐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甘井子区锦泉园13号楼3单元5层2号房产两被告各占份额;2、请求判令以拍卖方式分割位于甘井子区锦泉园13号楼3单元5层2号房产,拍卖款项按两被告所占份额分配;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