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梓韬、田书祯、刘连波: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锦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梓韬、田书祯、刘连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大连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租金18.75万元、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以23.7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18日共计9702元);2、请求判决被告成梓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田书祯对上述租金18.75万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刘连波对上述保证金5万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如有)。总计:2472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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