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少梅: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0107.23元(截止2025年7月30日,本金9910.89元,利息160.67元罚息33.97元,复息1.70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凤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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