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杨媛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1782.15元、利息2908.93元、罚息120.86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6日,主张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3.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永安巷290号永乐家园8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产拍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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