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刚、宁夏林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强英与被告郭建刚、郭瑞莉、陈煜及第三人宁夏林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庭审后被告陈煜补充提交新证据,故本案需再次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建刚、宁夏林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强英与被告郭建刚、郭瑞莉、陈煜及第三人宁夏林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庭审后被告陈煜补充提交新证据,故本案需再次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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