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浩伟、马欣阳、马少玉、杨吉娟、马晓玉、马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海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盗窃赃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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