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瞿亚君:本院受理原告沙炜与被告瞿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12民初11235号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489.92元(计算方式:以154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5日起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2024年8月26日,1962.22元;以15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7日起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至2025年8月5日,4527.7元),合计158489.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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