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侯艳、施栋、戚建敏、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宁夏鑫北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0000元、利息343389.8元、复利1219.21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16日),并主张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宁夏鑫北装饰有限公司、李明、施栋对被告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侯艳在其与李明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戚建敏在其与施栋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戚建敏、施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半岛 2-13号楼1单元201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共享天地1号楼1段5号营业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富力城3号楼52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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