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春林、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截止2025年9月17日)。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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