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6276.26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16日),以上暂计18276.26元,并主张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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