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26民初910号
清远市明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天真:本院受理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六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清远市明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梁天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1826民初91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入资本本金4500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分红款80000元(每年8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分红款和本金返还款共计捌万元整,合作期限为10年);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44元(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协议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阳荷姜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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