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煦: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5)辽021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24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腾退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2区6号楼1单元28层10号的住房。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24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2742.13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400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5年7月25日起,按照月租金739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已预付),两项均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