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304民初3151号
刘艳秋、赵娇:本院受理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秋、赵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0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艳秋、赵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的物业费402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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