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303民初2536号

辽宁鹏润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富国家: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杰晟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辽0303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辽宁鹏润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海城市杰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9445.62元及利息(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付);富国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289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400元,由辽宁鹏润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富国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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