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蓬(210403197707060333):本院受理原告崔微诉被告张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113民初67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微欠款人民币51700元及利息(以51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8日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偿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蓬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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