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连豪阳快运有限公司:原告李昭昀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211民初17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昭昀与被告大连豪阳快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二、被告大连豪阳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李昭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10元,由被告大连豪阳快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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