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张军丽:原告陈小月与被告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张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小月支付货款654446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5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小月支付保全费3792元和公告费200元,合计3992元;三、张军丽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4元,由北京玉琦璘石材有限公司、张军丽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21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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