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天发:原告王金铅与被告谢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一、谢天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金铅支付货款45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谢天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金铅支付保全费4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谢天发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21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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