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官渡区佳宏亮农机经营部与被告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官渡区佳宏亮农机经营部货款69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263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官渡区佳宏亮农机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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