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凌超、何海蓉、李宝才、谢恒武、南通光能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日高与凌荣书、凌超、王安胜、朱华庆、何海蓉、李宝才、胡宝东、李宝勤、王兴生、韩加龙、谢恒武与南通光能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凌荣书对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963号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685民初1963号判决,依法改为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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