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9562号
郑立:原告银川市宁佳惠水产品商行与被告郑立、母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1956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立、母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宁佳惠水产品商行支付货款40658元,并按照年利率3.1%支付货款40658元自2025年6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郑立、母浩然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立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9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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