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学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绪与被告孙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2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忠绪借款26500元,并以2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支付自2025年7月2日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李忠绪负担96元,被告孙学梅负担50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学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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