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4162号
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戈保军与被告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1416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36416元,房屋租金27312元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185.87元,合计36601.87元;二、被告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戈保军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团结广场东南角、银古路南侧丰顺兴庆商业金街1层C10房屋;三、驳回原告戈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戈保军负担559元,被告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新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4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