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211民初18074号
王丽梅、李志玺、苏继海、杨金旭:原告苏继海、杨金旭与被告顶晟(大连)贸易有限公司、黄大强、王丽梅、李志玺,第三人赵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顶晟(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对(2024)辽0211民初180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继海、杨金旭一审关于借款利息计11333元(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借款利息为年息8%、逾期利息376503元(自2019年7月9日至2021年1月21日,计18.33个月,按年息14.5%计算)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述金额合计387836元人民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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