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连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顺友涂料商行诉被告大连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顺友涂料商行货款53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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