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鸿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鸿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59.63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鸿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华鑫盛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鸿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59.63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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