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兰:本院受理原告于向阳与被告陈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12民初1044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陈春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银行利息5.0332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5年存款年利息2%计算,暂定利息5.0332万元,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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