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强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明与被告左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知去向,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12民初117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按LPR利率计算为216.76元;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9月9日为4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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