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7379号

郭薇、宁夏卫莱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占儒诉被告郭薇、宁夏卫莱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郭薇下落不明、宁夏卫莱仕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不明确,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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