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0761号

高争强、高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虎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争强、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14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37242元(截止2025年5月30日止,以12414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年利率上浮30%标准主张自2025年6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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