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32220号
邱玉萍: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42.41元,利息4236.4元及费用5812.61元(利息暂算至2024年7月23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