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7471号

袁震: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广立诉被告袁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手机号码及华为Mate60手机的口头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000元整(其中靓号款15000元、手机款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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