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强:本院受理周广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广锋偿还借款32000元,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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