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0305号

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宇睿英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香香与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宇睿英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洗涤原告陈香香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50元均由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