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蓝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渝0115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付的房屋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房屋恢复原状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1201.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4.04元,由被告重庆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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