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军(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503140615):本院受理原告郎山国、张和平与被告杜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1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杜耀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和平租金145008元。2.驳回原告张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郎山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300元,由被告杜耀军负担1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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