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9民初830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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