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巳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你(2025)渝0108民初261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4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周巳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你(2025)渝0108民初261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4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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