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2民初2020号
李文达: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君诉被告李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玉君支付尚欠货款79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7946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3.9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玉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达负担。原告陈玉君已向法院预交受理费50元,因原告陈玉君同意被告李文达径向其补偿与案件诉讼费相同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李文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玉君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不再收退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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