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23民初732号

成都旭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阳山县莲江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旭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18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旭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山县莲江传统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64190元,并支付以26419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阳山县莲江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3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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