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2民初2186号
邝国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诉被告邝国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5)188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国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5404元;二、被告邝国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暂计至2025年10月17日为250元,后续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6.36元,由被告国宝负担689.79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16.57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已向法院预交受理费706.36元,由法院予以退还689.79元。被告国宝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诉讼费用689.79元,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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