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告

齐艳:本院受理原告刘新新与被告齐艳、刘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500元,本息合计40500元(月利息壹分,2017年利息2500元,2018年和2019年利息4800元,合计7300元,被告按本金20000元从2020年1月8日始计算至2025年7月8日共计66个月,合计13200元。利息总计20500元)嗣后利息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采用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帽儿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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