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雷:本院受理原告巴彦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县人民法院二楼2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张洪雷:本院受理原告巴彦县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县人民法院二楼2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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