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顺周:本院已受理原告蒋海传与被告何顺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蒲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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