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告

曾金容:本院受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0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曾金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两原告指定账户(名称: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账号:11090531341020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科技金融支行);二、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曾金容负担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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