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402民初3391号苏粉、李诗阳、李诗涵:本院受理原告白迅诉被告李钦赐、李培良、苏粉、李诗阳、李诗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电话、邮寄、上门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3%)一年期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1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3时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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