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402民初3564号广州市薇薇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若鹏与被告广州市薇薇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5400元,以及该款自2025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304)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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